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
团体标准 T/WSJD 005-2020
2020年3月3日发布 2020年4月1日实施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在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基础上,根据婴幼儿的生理和膳食特点,参考国外适合婴幼儿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标准,对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和游离二氧化碳等界限指标和钠、钾、钙、镁、碘化物、氟化物等限
量指标做了修改,并增加了商业无菌、包装材料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饮用水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梅、刘玉峰、钟其顶、唐崇明、王学敏、刘鹭、孙丰义。
本标准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负责解释。
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
以天然矿泉水为原料,矿物质含量适宜,经高温加热灭菌后无菌灌装,满足商业无菌要求,可供婴
幼儿直接饮用或配制婴幼儿食品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4 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水源应符合 GB 8537 的规定。不得人为添加任何物质。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锂、锶、锌、偏硅酸、硒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符合GB 8537的规定。溶解性总固体和
游离二氧化碳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
游离二氧化碳,mg/L< 250
4.3.2 限量指标
硒、锑、铜、钡、总铬、锰、镍、银、溴酸盐、硼酸盐、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矿物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226Ra放射性、总β 放射性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钠、钾、钙、镁、碘化物、氟化物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限量指标项目 指标
钠(以 Na+计),mg/L≤ 20.0
钾(以 K+计),mg/L≤ 10.0
钙(以 Ca2+计),mg/L≤ 100.0
镁(以 Mg2+计),mg/L≤ 40.0
碘化物(以 I-计),mg/L≤ 0.02
氟化物(以 F-计),mg/L≤ 0.5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8537 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规定,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4.6 生产工艺要求
4.6.1 生产卫生规范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
4.6.2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
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
4.6.3 应采用高温(不低于 100℃)灭菌,无菌灌装工艺。
4.7 包装材料要求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聚碳酸酯(PC)作为饮用天然矿泉水
(适合婴幼儿)食品接触用包装材料。
5 其他
5.1 标签应符合 GB 8537 和 GB 7718 的规定。
5.2 产品名称可标示饮用天然矿泉水(适合婴幼儿)。
5.3 产品标签可标示供婴幼儿直接饮用或配制婴幼儿食品。